發生工傷如何領取護理費?
2026-03-13
工傷職工享受護理待遇,分為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兩種情況
PART ONE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這期間工傷職工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享受護理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溫馨提示:工傷職工可憑診斷證明等,要求單位承擔護理責任。
PART TWO 生活護理費
享受的前提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完成后,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持相關材料及時向經辦機構申領。生活護理費無需單位承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溫馨提示: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PART THREE 工傷舊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由誰承擔?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費用,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更換。
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可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直接聯網結算或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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